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或辍学,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减免学费。具体细则如下: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原则
1、学校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学院实施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可优先考虑减免;
3、学费减免应与国家和市政府等校外学费资助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第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一)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1、持天津市低保家庭证明人员的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申请减免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度德育考核等级均为“良”以上;
2、自觉遵守法律、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3、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使用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且体育课成绩合格、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到“良”或“良”以上;
5、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且该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6、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第四条 减免额度
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最高可以酌情减免学费的50%。
第五条 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和办法
减免学费学院每年10月集中审批一次。学生本人必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系部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由所在系部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进行认真的评定和审核,经学工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布减免学费的名单。
第六条 处罚和制约措施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免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除限期全额缴回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等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追究所在系部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配套措施
减免学费要结合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