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该加强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书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收费(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统称学费)。收费严格按照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物价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审批的标准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缴。
第二章 学费收缴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部、公寓处、各系部学工办是学生学费收缴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学费标准的制定审核;学费的收取;学生缴费情况的汇总、查询。
第六条 学工部的主要职责:学费收缴的安排落实;学费减、免、缓的审批;学生低保减免、贷款手续的办理。每学年开学初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过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送达财务处。之后,对于个别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要及时送达财务处。
第七条 公寓处的职责:审核、催缴学生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开据特殊学生的住宿费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 各系、部的主要职责:学费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开据学生缴费通知单;学生缴费情况的调查与反馈。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各系部开据的缴费通知单,收取学费,打印发票,并根据学工部提供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学生收费管理系统中的学生缴费信息。
第十条 学费专用收费发票是学生缴纳学费的重要凭据,各系部应认真对待,必须告知学生妥善保存的重要性,不得遗失。
第三章 学生学费缴纳
第十一条 学生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开学前完成交费。为了方便学生缴纳学费,可以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现金缴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低保减免、贷款的学生,实行先交费后办理的原则,交齐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减免、贷款时间为每年十月份,符合低保减免条件的,审批后于十二月份退还减免部分学费;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批后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费。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在入学第一年办理,实行生源地贷款。
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
第十五条 缴费与注册密切相关,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办理注册手续,对于未缴学费的学生,学工部一律不提供注册通道。
第十七条 对于未注册的学生,各系部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承认学分;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予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不予派遣,不转档案。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停发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从学年开学之日起,未经学校批准,三十天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学工部不予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缴费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复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应缴学费的二分之一(不包括住宿费)。申请缓缴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签订缓缴还款承诺书。各系、部定期检查。对于超过缓缴日期,仍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取消其已注册状态。
第六章 申请缓缴学费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门三级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有效证明,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医院病历或医院发票的;
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支付学费困难的;
4、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未办理申请低保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办法获得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低保减免原则上不能同时兼得。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低保减免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按银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按国家教育部门、学校有关规定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积极联系勤工助学渠道,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八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退费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退休学、转学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应缴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果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办理退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学申请批准后,持系、部开具的有院领导签字的《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退学退费申请表》及缴费发票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办理时间为每月30日。(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的收费,按照复学之后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学,应停止其国家贷款,多缴的学费不得退给学生本人,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给贷款银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个别学生因种种原因欠缴学费退学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本人已经离校的,各系部应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退学手续。对其欠缴的学费,学校保留追缴的权力。
第九章 毕业学生的欠费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学院审批缓缴学费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待缴清学费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其毕业证书暂不发放。学工部门提供毕业证明,待助学贷款还清后,发放毕业证书(不含外省生源地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订学费收缴工作考评制度,按照权限和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各系部书记是学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评结果直接与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挂钩。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