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德治校”的原则,坚持“经营学院、突出特色、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的办学理念,坚持从严治校,优化办校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树立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优良学风,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校训是“每天都是代表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院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但学生获得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习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院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课时计算,教学实习依实际课时计,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折合课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军训、理论课、实习、技能竞赛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院《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况,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因有下列特殊原因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转系(专业)。
1、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转系(专业)手续应在第一学期开课前办理,正式开课后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四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含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相关证明和院医务室意见),经系书记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依照天津市物价局规定办理。
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者,不退还学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系学工办审查、系书记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诊断证明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休学到期,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六节 退学警告、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每学期未取得规定学分1/3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必须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不符合体检标准、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肆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其所在系学工办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肄业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与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各系部可定期举办学生座谈会,也可以通过院长意见箱(电子信箱)等渠道反映,对其合理化建议学院要积极采纳。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院团委统一管理和指导各社团的工作。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予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有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剩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