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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0-05-07  
总则
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学生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造就思想品德好专业水平高、动手能力强 ,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合格人才为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学生为学院的发展建设而努力。
第一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组织学生开展思想道德、科技、文体、卫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二)充分发挥学生在学院管理中的主人翁精神,增强学生的爱校观念和参与意识, 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带动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学生与学院之间、与教职工之间、与同学之间的团结 ,协助学院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努力为学生服务。
(五)倡导文明新风,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开展先进性教育和评比活动,为学生创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按照学生会章程的规定,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权要求参加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在学生会各级组织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享受学生会组织范围内的其它各种权利,会员的基本义务。
(六)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维护学生会利益,完成学生会交办的任务。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院声誉不做不利于学院的事。创建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七)诚实守信,正直为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八)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造。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与院学生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其选举产生的院学生委员会为学生会的领导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的章程、条例和制度;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全体学生的比例确定,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原则上由 10—15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院学生会和学生分会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推荐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最后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调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学生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由于毕业等原因造成名额空缺时,可进行增补。
第六条学生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3—4人,秘书长1人。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学生会主席空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工作。
第七条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部、学习部、宣传部、生活部、体育部、文艺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公寓自律委员会、心理健康部、纪检安保部,各职能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各部由部长、副部长及其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学生委员会设专职辅导员指导其工作,专职辅导员由院党委征求学生委员会意见后,从院团委专职干部中选派。
第九条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学生会工作。
(二)领导、协调和监督各学生分会工作。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四)决定聘请和解聘学生会专职辅导员。
(五)根据需要 ,组织学生委员会委员增补工作。
(六)决定任免学生会各部负责人,决定招聘、解聘学生会干部。
第十条院学生会以系为单位设立学生分会。学生分会为院学生会的分支机构, 在院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所属系学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分会委员会一般由5—10人组成,在院学生会主持下由系学生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由院学生会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按20%的差额比例提出。
第十二条学生分会委员会一般任期一年 , 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生分会组织机构设置可参照学生会组织机构并报学生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学生会汇报工作 ;
(二)制定本学生分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生分会议,做好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思想、技、文化、卫生、体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做好公寓思想、文化、纪律、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检查、评价和考核。
(五)论决定学生分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班委会、楼委会一般任期一学期。学期末考核 ,考核合格者可连任。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聘请各系学工办主任为学生分会辅导员,指导学生分会的工作。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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