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使该组织更加完善的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奉献,依据《中国志愿者章程》,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队章程。
第一条 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 ( 以下简称青志队 ) 。
第二条 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志愿者大队章程,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行动宗旨: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口号: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五条 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 原则:青志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生会社会实践部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目标:青志队将最大的爱心、热心、关心、真心、诚心奉献给社会;关注应该关注的事、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带动交院校园文明的建设;引导同学们达到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第八条 性质:“交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是由志愿参与并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青年大学生组成的全院型团体。组织广大爱心奉献者 , 面向校园,面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九条 任务:
1、培养全院同学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 ,努力提高服务他人的能力,加强全院青年的思想道德建设 ,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2、根据社会需要,协调指导全院各分队开展活动。为社区建设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保健,扶贫帮困,敬老助残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3、用实际行动倡导积极活泼的校园文化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4、培养一支以青年为主体,以注册志愿者为骨干的志愿者服务大队 ,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建立和谐、互帮互助、互相尊重的氛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完善。培养青年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社会意识 ,奉献精神及责任心,促进青年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 会员条件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凡自愿参与志愿服务,志愿参加青志队,并且承认青志队章程者,均可成为青志队队员,入会目的纯正 ,有爱心 ,思想政治面貌好 ,有公民意识 ,有责任感。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青志队组织的有关活动,阅读青志队的各种资料 ,接受青志队的培养和训练。
2、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对青志队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与青志队干部岗位的招聘 ,参与青志队的常务工作。
5、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青志队章程,遵守、执行青志队执委会决议,认真负责的对待每项工作。
2、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及志愿活动 , 按时按量完成青志队交与的任务。3、当好参谋对本队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向本队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志愿者之间要相互交流合作 , 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 、对自己严格要求,时刻注意维护团体声誉,极完成青志队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加入方式:申请加入青志队的学生可由其他成员推荐或采取自荐等方式加入 ,加入时如实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一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入队申请表》。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青志队接受社会实践部领导。机构设大队长一名 ,中队长七名 ,秘书组组长一名,组织宣传组组长一名、信息资料组组长一名,工程维修管理组组长一名,布置和实施日常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活动方式
1、各分队在开展活动前一周将工作计划交青志队备案 , 活动后将总结向青志队予以汇报 , 并推荐优秀分子。
2、青志队活动分为三个方面:(1)公益型:无偿奉献爱心,表现交院学生关心公益的优秀品质。(2)实践型:勇于开拓创新,体现交院学生学以致用的务实作风。(3)服务型:积极倾注热心 ,展现交院学生热情洋溢的良好风貌。
3、对在院的学生实行每学年志愿服务40小时以上制度。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
1、青志队将定期或不定期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评选出先进个人 , 给予表彰及奖励及时反馈至成员所在系。
2、对队员的内部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取消队员资格。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成员给予取消队员资格的处分。
4、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成员,酌情给予相应处分。
5、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者,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经费 青志队活动经费由院方拨款和企业赞助两部分组成;并设立“爱心基金”,接受个人捐款。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归团委。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