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时有 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可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 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被劳动教养的,开除学籍;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的,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干扰课堂秩序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伪造公章、伪 造教师签名的,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
(一)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及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以后,在宿舍内喧哗 吵闹,严重影响他人的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 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机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 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转交司法机关 处理。
(五)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也 外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八)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 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驾"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务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
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 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安全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撬得 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资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谩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十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教学和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昕劝阻, 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 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在建筑物、教室或实习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或未经允许随意张贴宣传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习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4、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学院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借书证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 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或实习单位管理规定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外出学习、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 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对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在调查中遇有困难,可提交学院安全保卫部调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有关系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院学院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 该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主 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 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 列任何一中:①本人签收;②同班级或同宿舍同学签收并代为送达;
③按通讯地址邮寄;④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