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团章》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员有缴纳团费的义务,应自觉地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一)教工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
(三)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条 团支部收齐团费后交所在团总支,并及时上交学院团委,团委同时作好登记入帐工作。
第四条 团员必须按时交纳团费,不得拖延,不得少缴、不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七条 团费缴纳是否正常,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团费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随时接受上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组织开展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二)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三)购买团员青年的学习资料(团报团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表彰、奖励团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举办思想教育、交流学习、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各项团日活动
(六)上缴上级团组织。
第十条 团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团费使用要坚持严格的审批手续,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一般开支须经主管书记批准,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团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布,要在团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