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范围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均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每学年度200人。
(二)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优秀;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
1、专业学习成绩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
2、民主评议的原则。要在充分听取学生、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公寓教师、系部领导及学工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评定。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公布评定结果,确保评定公正。
4、不重复获奖的原则。凡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与评审要求
1、优秀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工部备案。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班级审核推荐,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出本系部当年优秀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系部党政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奖学金评选:
(1)本年度被学院或系部处分或通报批评;
(2)本年度旷课达6节以上(含6节);
(3)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学院、系部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4)无故未缴费注册的;
(5)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