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我院的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自身利益,依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订学生请销假制度。
二、凡在籍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者,须按时向有关教师、有关部门事先请假。住宿生请假后需及时向公寓管理处报备。
三、学生请假事由包括病假、事假、公假。
(一)病假:
1、因病在学院内就医,应持院医务室出具的诊断证明予以请假;
2、凡在市内医院就诊者,应持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病历予以请假;
3、外省就医者,应持当地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病历及有家长署名的学生请假条申请。
(二)事假: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三天向班主任请假,同时出具有家长署名的请假申请书,写明请假事由、日期、返校时间、家长联系电话,经班主任与家长沟通后,方可予以考虑。
(三)公假:
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批准公假,如因学院紧急任务,必须持有院学工部开具的请假证明,并加盖学工部、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其它证件一律无效。
四、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报备系学工办;
(二)请假三天到一周的经班主任核实,由系学工办批准,报备院学工部;
(三)请假一周以上的由院学工部批准,报备主管院长和教务处;
(四)假期留校学生,如外出需提前向班主任、公寓管理处请假备案。
五、销假
学生休假复学后,需依照审批权限及时销假。逾期一般不予补假,按自动旷课论;如确有特殊原因,可持有关证明待系学工办核实后,予以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