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含联合培养本科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记过 ;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从学院发文之日起一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屡教不改的;
(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因为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给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行为发生后,在一年内未被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且在此期限内未再违反校规的,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处分。此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和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社团、反动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通过欺骗、胁迫、煽动等方式组织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处理。
凡打架斗殴,致对方伤者,要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放假结束后未按时返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内实习、军训、集体活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含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者,按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给予从重处分;
(四)通过网络工具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找人代替上课或付费代替上课的情况,对代替上课者未收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代替上课者收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被代替上课者,除该堂课程按旷课计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宿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宿学生未请假擅自在外住宿的一律视为夜不归宿,经查实夜不归宿的,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累加,直至开除学籍,因夜不归宿在校外出现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二)在宿舍内吸烟、喝酒、喂养宠物等行为,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累加,直至开除学籍;对在宿舍内存放饮用酒类饮品(如:白酒、啤酒、葡萄酒等)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学生私自从阳台跳出、跳入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自从阳台跳出、跳入宿舍出现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四)在宿舍内违反公寓安全防火和安全用电规定,使用电饭煲(锅)、电饭盒、吹风机、电夹板、电暖器(小太阳)、电热毯、电热壶(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的电器设备,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燃料杂物等明火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应按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价值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知情不举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与违纪者同等的处理;
(五)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杂物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占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责令其必须改正外,并给予警告处分,累犯累加;
(九)在宿舍内非法经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学院禁烟规定的,经发现查实,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反学院禁烟规定出现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干扰、阻碍、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学院教师或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仿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老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扰乱课堂、餐厅、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在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进行刷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处理,课程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决定的管理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处分事件的查实
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院安全保卫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自主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做好调查工作。情节轻微,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核实情况;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可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宿舍楼内,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违章行为,由学院公寓管理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违纪情况调查的记录和结论应尽快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填写《处分备案登记表》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相应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处分意见的告知
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本人签收拟处分意见告知书,二级分院或学生工作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可直接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件,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六)二级分院形成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需要向学生工作部报送以下材料:
1、违纪学生处分备案登记表
2、 二级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3、事实认定材料
4、当事人的陈述材料、检查(原件)
5、拟处分意见告知书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关于处分的备案材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报主管院领导签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拟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工作会议,拟公文送院长办公室印发“津交职院学字号”的处分决定文件。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拟处分意见告知书以及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签收拟处分意见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挂号信)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备案
1、学字号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工作部备案;
2、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
对学生处分的备案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奖励和资助资格,处分解除后恢复其相关权利。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处分的终止和解除
违纪学生受到处分后,应定期、主动地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每月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一)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一般为6个月,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终止处分申请,填写《终止处分登记表》,经考查,未发生新的违纪,并且表现较好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记签署同意撤销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在期限届满日可按期终止。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在毕业年份的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按正常处理又适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可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具体如下:
1、留察期满,由学生本人递交解除留察的书面申请。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备案登记表》;
2、班级对其在留察期间的表现做小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经研究决定二级分院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主管院长;
3、经学院召开院长授权的专门工作会议,讨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具体意见,由学院领导签字批准。
(三)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或解除,但必须逐级报主管院长批准。如经分院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考察期限,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
第三十五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教育
学院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加强关心和教育,各二级学院要跟踪管理,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定期同违纪学生谈话,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明违纪处分的严重后果,督促其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可将学生在校的违纪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共同教育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