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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6-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津教规范〔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含班团干部、非困难学生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负责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等级及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三)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

(五)烈士家庭子女。

(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五)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为: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烈士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地区,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状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因突发状况造成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至少一年:

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2.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5.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认定及资助:

1.学生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中所列信息虚假,不真实的;伪造申请资料的。

2.学生不自愿申请,主动放弃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用民主评议情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附加分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值。即:困难生划定类别时,量化计分标准为:

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附加分(Z)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测评

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二级学院组织班级对申请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测评

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第十七条 附加分

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中的真实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详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给予不同附加分值,得出附加分(Z)。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具体步骤为:宣传告知—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及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附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院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信息比对、量化评估,并结合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精准认定,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1.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及其相关材料。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分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得出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M),最后确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分别建档备案,报送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

3.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认真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初审后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学生工作部质疑。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五)建档备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二级学院建立困难生档案,采集困难生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生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学生本人未申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的特殊困难群体,学院应主动联系学生进行核实。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类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件。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类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仍需提交《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有责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困难生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

3.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表(X值、Z值)

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Y值)

附件【相关附件1234.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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