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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17  

津劳社局发〔2008〕3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医保局)、教育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学生儿童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统称托幼机构,下同)的儿童。

二、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四、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金征收工作。

五、学生儿童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并填报相关申报核定表,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执行依据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和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残联字[1997]第53号),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6]59号、津财社联[2006]99号),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执行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认定凭证为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六、学校、托幼机构应归集上述凭证复印件,连同相关参保申报核定表(纸介及电子数据)一并报送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学生儿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归集缴纳的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付,并由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七、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转外埠就医或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报销时,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

八、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手续、学校(托幼机构)申报报销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劳社局发[2007]13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入学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

(二)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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