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依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党教〔2017〕12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院纪检监察、学生工作部、劳动人事处、财务结算中心、团委、各分院党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各分院和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
三、发放对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对象为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分院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及学生工作部、团委、人民武装部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四、分配原则
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充分发挥奖励绩效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坚持工作量与工作业绩、工作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体现差异化原则,做到奖励先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享受辅导员奖励绩效人员名单和年度奖励绩效考核优秀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考核等级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的;
3.每季度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两周以上的;
4.辅导员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5.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违反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学校稳定发展言论,违背师德,不能做到为人师表的;
2.不担当不作为,不接受交办工作任务的;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3.出现重大管理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廉洁自律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六、分配方案
辅导员岗位奖励性绩效由基础奖励绩效和年度奖励绩效两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方案为:
基础奖励绩效根据月考核情况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发放,考核合格按照700元发放,不合格不予发放。考核标准依据《辅导员基础绩效(月)考核评价指标》执行,考核佐证依据《辅导员工作手册》。
年度奖励绩效根据年度考核
年度奖励绩效以季度绩效考核方式发放,每年分4次发放。
季度奖励绩效根据考核[年度奖励绩效发放标准=
×40%+学生评价×30%+分院(职能部门)领导评价×30%+职业能力加分(每次封顶10分)]结果发放。季度奖励绩效考核分为三个档次:
排名前30%为优秀,按1500元发放;
排名30%-70%为合格,按900元发放;
排名后30%为基本合格,按300元发放;
每季度中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则该季度奖励绩效考核不能认定为优秀。
辅导员岗位奖励性绩效发放本着在岗发放的原则,岗位绩效按辅导员实际在岗情况予以发放,当月因病、事假请假超过10个(含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予发放基础奖励绩效。对于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该季度奖励绩效。
考核方案
(一)基础奖励绩效考核
1.辅导员基础奖励绩效考核依据辅导员当月考核结果,发放人员的基础奖励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基础奖励绩效。
2.月考核由分院(职能部门)组织考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无误后,按月统筹发放基础奖励绩效。
3.考核指标见附件1
(二)年度奖励绩效考核
1.辅导员季度奖励绩效考核从月考核、学生评价、分院(职能部门)领导评价、职业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指标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2.季度奖励绩效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协同各分院组织考核。
(三)年度奖励绩效考核结余资金
年度奖励绩效结余资金由学工部另行制定执行方案。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津交职院党〔2017〕38号)自动废止。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