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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07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宗成学业的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 ,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构建“和谐”校园,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后勤处等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并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处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安置与协调,以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加强学院与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争取多方支持,拓宽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渠道,尽量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岗位和机会。
第五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职责
(一)在学院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合理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并审批参加学院以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申请,管理学生参加学院以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认真学习、勤奋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劳动;
(四)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 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
(五)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发放、使用和管理。要维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发放,且不得克扣和拖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六)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要自尊、自立、自爱。
学生自行到社会联系家教或家政服务等勤工助学活动,由所在系审批,报学工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工作部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协议后, 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到学院以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七条申请院区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和办理细则: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班主任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和安置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申请助学贷款、低保家庭学生)、有特长者,表现良好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向学生公开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向院区内用工单位推荐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院区内用工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学生工作部报告,可安置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和人数,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推荐学生上岗。除己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全部落实岗位外,院区内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己报计划岗位的限度内自行安置。
第九条重点关注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及时给予扶助,并优先安排工作岗位;同时帮助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难关,可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已在院区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愿意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应提前10日告知用工单位或个人;无故脱岗又未说明原因的,应在10 日内向用工单位或个人说明原因,否则不再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院区内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安置学生从事高空、易燃易爆,电力设施的保养和维护以及其他具有高度危险的职业岗位;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天要进行考勤登记,按月造表汇总交学生工作部。学院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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