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简介  通知公告  团学动态  思政教育  院系风采  图闻速递  资料中心  友情链接  学院主站 
当前位置: 首页>>资料中心>>正文
天津市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0-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建立学生的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根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树立“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优良学风,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增强文明守纪、诚实守信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种类有:①警告;② 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自带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考试或组织作弊的;
(八)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干扰考场秩序的;
(九)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作弊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至(五)的,取 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 (六)至(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 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或者考场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内容,对暂扣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二条 考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为考试违规的认定部分,对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复核,经教务处长签字确定后,送交考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与违规考生谈话,告知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如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存在异议,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五条 给予违规考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给予违规考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规事件,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材料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十八条 参照《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五章:陈述、申辩和单诉中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最新通知  
图闻速递 更多>>

团委   学生工作部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