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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1-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含班团委、非困难学生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负责班级评议工作。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1. 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结合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类:家庭经济困难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为: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3、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的;

4、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5、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6、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认定及资助:

1、学生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中所列信息虚假,不真实的;伪造申请资料的;

2、学生不自愿申请,主动放弃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用民主评议情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附加分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三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值。即:困难生划定类别时,量化计分标准为:

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附加分(Z)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测评

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分院组织班级对申请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测评

各分院根据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品德修养、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在《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第十六条 附加分

各分院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中真实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详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给予不同附加分值,得出附加分(Z)。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具体步骤为:宣传告知—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及认定—分院认定—学院审核。

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在校生的25%以内评定。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原则上按照5:3:2的比例进行划分。

第十八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仍需提交《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学院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分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分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得出经济困难程度测评综合分(M),最后确定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分别建档备案,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分院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分院工作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后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等工作。复核通过后,将复核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分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各分院建立困难生档案,采集困难生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生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各分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分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有责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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